四川省自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自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字号】 四川省自贡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14-08-29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公告》(2014年第6号)文件规定,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行医者,按照《四川省自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1年第1号公告)中《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其他行业”的核定征收率执行。
本公告从2014年9月1日起实行,《四川省自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地税函〔2005〕69号)文件废止。
四川省自贡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29日